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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辉知队 | 皖宝系列维权案:诉中信家具厂,获得胜诉

2023-08-07

案件经过

皖宝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弹簧软床垫等。涉案第1766171号“皖宝及图”的图文商标注册人为皖宝公司,有效期自2002年10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后续展至2022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床垫、办公家具等。涉案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的商标注册人为皖宝公司,有效期自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床垫、家具等。

2018年12月3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店铺内查获了5床标注有“金典晥宝”标识的床垫,该5床床垫经原告鉴定并非原告公司生产的产品,亦未经原告合法授权。2019年1月2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金)市监罚字[201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床垫共5张,罚款2000元。

另查明,被告系于2013年4月2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家具加工销售。

原告诉称

皖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766171号的“皖宝及图”、10194609号的“金典皖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安徽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进行答辩

法院观点

皖宝公司作为涉案第1766171号、第1019460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店铺内现场查获涉案产品的视频及照片,可以证实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相同,其上标注的“金典晥宝”标识与原告所有的第1766171号、第1019460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涉案物品的价值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中信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第1766171号的“皖宝”图文商标和第10194609号的“金典皖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中信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等)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 辉知队

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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